本文主要是關于修改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》中關于定價基準日的規定,旨在規范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。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,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。上市公司應當以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。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,并且屬于某些情況,則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、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。此外,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。本細則的制定是為了遵循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》《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規范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于減少關聯交易、避免同業競爭、增強獨立性,提高資產質量、改善財務狀況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。